(關丹21日訊)一志願警察兩年內17次冒用大馬皇家警察名義,向一家車輛電池公司取66個車用電池,今日被控17宗欺詐罪。
來自關丹哈茲阿末路的莫哈末諾米拉(49歲),被控在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24日期間,在大馬皇家警察不知情下,盜用名義向關丹當拉浪一間車輛電池公司的業者,索取66個市值1萬7000令吉的車用電池。實際上,被告沒將業者開出的取貨單交給大馬皇家警察帳務組,擅自取走相關電池。
此舉已牴觸刑事法典第420欺詐條文,一旦面控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及鞭刑,並可被判罰款。
被告17次拿取的電池價值介于195至290令吉,每次取貨數量不等,最高記綠是一次拿取12個電池。
被告對17項欺詐罪皆不認罪,推事傑茜嘉將每宗案件保釋定為1000令吉,總額為1萬7000令吉。案展4月5日過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