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真的要示威,应该就在柔佛阿,不然怎样推翻政府 ?
没有准正的集会当然是非法的
你不 ...
zellfy 发表于 2011-7-1 07:21 PM 
好一句学学法律,根据《警察法令》第27条,任何游行、集会必须经警察批准方能合法举行。
但是,在我国《联邦宪法》第十条,即已阐明,公民有权在没有武器、和平的情况下举行集会,那麽今天警方凭什麽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宪法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本,任何有参与社团的人都应该知道,章程/宪法就是一个团体行事最後的依归,国阵政府过去半个世纪玩弄肮脏选举,藉此稳固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因为有三分之二多数,国阵任意立法、修改宪法,把马来西亚弄成警察国,警察大晒,讲什麽就什麽,现在,公民就连宪法赋予的和平集会权,竟然都必须由警察来决定给不给?这个不是违宪吗?
宪法是基本大法,其他法律皆在宪法之下,若与宪法相抵触,以宪法为本,不然就必须修宪。国阵不敢修第十条,因为修了会给国际上的朋友耻笑,竟然拿来做门面的条文都修掉了,就好像直接对外承认他们是恶霸一样。
所以?国家基本大法赋予我们和平集会的权利,但是违宪的恶法如《警察法令》却抹杀了我们的权利。
任何学法律者,应该、至少、最低标准总该学过「恶法非法」这句法谚,又或者经过「恶法非法」的哲学训练,如果恶法也是法,那麽今天国阵想要怎麽用ISA捉人都是对的,因为我们都必须守法,哪一天国阵要立法说马来西亚十年才选举一次,不许存在反对党等等恶法,只要能够通过,我们就必须遵守。如果恶法是法,那国阵就是[词语过滤-#0048],我们就必须听这个恶霸政权的话,他说一,我们不能答二。他要我们死,我们就不能活。
念念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