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部長修正法令條例,從2017年12月1日開始,國人可以買酒的年齡將從18歲調高至21歲。
總檢察署昨日在憲報上刊登1983年食品法令(2016年食品(修正)條例),宣佈“不得對其銷售任何酒精飲料的對象”從“18歲以下”改為“21歲以下”。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21歲以下的人士銷售任何酒精飲料。”
該條例將於2017年12月1日開始生效。
該條例也規定含酒精飲料的包裝必須在標籤上寫上“喝酒有害健康”(MEMINUM ARAK BOLEH MEMBAHAYAKAN KESIHATAN)的字眼,字母須使用非襯線字體(non-serif),字體大小不小於12點。
須在單獨展示柜陳列
此外,此前條例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待出售酒精飲料與其他食物一起展示,經修正後,在任何零售店或銷售柜台展示銷售的任何酒精飲料,都須陳列在單獨的展示柜或架上,不可展示在用於其他食品的展示柜或架上。
條例也規定銷售酒精飲料的人應在銷售酒精飲料的地方,在柜台前置放明顯標誌,禁止銷售酒精飲料予未滿21歲的人士,以及在銷售酒精飲料的位置前置放““喝酒有害健康”的警告,字母須使用大寫非襯線字體(non-serif)、粗體黑字、字體大小不小於48點,背景須為紅色。
條例也指出,任何犯罪人士,一經定罪,可被判不超過1萬令吉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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