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日訊)新加坡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昨天三讀通過,丈夫離婚前失謀生能力,可向女方申請贍養費。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將委任“贍養費執行員”來協助法庭更有效地對付有能力卻拖欠贍養費者。
修正後的法令首次允許在婚前或婚姻尚有效時,因殘障或患病喪失謀生能力、沒有保險或資產方面收入的男方,向女方申請贍養費。 新加坡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陳川仁昨天在國會指出,婦女憲章上一回在2011年修正時,增添了強化執行贍養費庭令的條例;法庭可下令直接從拖欠贍養費者的工資扣除欠款,強制他接受財務輔導,甚至判監。
這次,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委任的贍養費執行員,將協助家事司法法庭評估拖欠贍養費者的經濟能力,辨認那些有能力卻不肯如期支付贍養費者,讓法官能對他們採取更嚴厲行動。
此外,婚前預備課程也會擴大對象範圍,只要新人中任何一方在21歲以下,就得參加婚前預備課程,調整針對今年10月1日及之後注冊的新人。
新闻转载自:《星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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