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供證時說,除了受害者的內褲,她也在其中一件警局床單的證物,發現第三被告沙希蘭和2名不明男子(3號男和4號男)的精液,以及另一名不明女子的分泌物。
法妮拉指也在警局的一件毛巾,發現不明男子(3號男)的精液。
大馬化學局檳州分局化驗師法妮拉(29歲)以證人身分到北海法庭,接受主控官諾哈希金副檢察司的盤問時,如此指出。
被告的辯護律師雷爾針對藍色內褲發現的精液疑點,盤問證人有關精液存活壽命,證人回答無法確定期限。
證人生產11月續審
不過,證人認同這些精液是在近期沾上受害者的內褲,但不能確定何時沾上。
她也證實一旦衣物拿去清洗,衣物上的脫氧核糖核酸(DNA)痕跡,可能就會消失。
證人透露,查案官羅斯娜去年11月14日把19件證物,交到檳州化學局,以要求進行脫氧核糖核酸檢驗。隨后,她為證物綁上標籤,放進冰廚,兩天后開始針對這些證物檢驗。
她說,脫氧核糖核酸的檢驗結果絕對正確,但儲藏方式可能會破壞證物,影響檢驗結果,包括把證物暴露在高熱或過度潮濕的地方。
“只有把證物儲藏在冷凍及干燥的地方,脫氧核糖核酸樣本才可長久保存。”
證人完成證物檢驗后,于同年12月4日將分析報告和所有證物,交給查案官。
由于證人查案官羅斯娜已入院生產,法官米奧蘇萊曼訂于11月28日續審。
控方提呈19證物
控方週一在庭上提呈19件以塑料袋包裹的證物,並交由證人一一辨認和檢視。
19件呈堂證物,計有藍色內褲、粉紅內衣、絲質藍衣、絲質白衣、床單、毛巾、4個血液樣本、3根粘在紙張的頭髮樣本、皮膚毛髮及4個棉花。
3名被告即首被告聶辛末拉欣(33歲)、次被告雷米達那(25歲)和第三被告沙希蘭南利(21歲),共面對2項控狀。
首控狀指被告于去年11月9日清晨6時40分至7時30分之間,在北賴警局扣留所強姦25歲印尼籍女子,抵觸刑事法典376(1)(強姦)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20年及鞭笞。
次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時間及地點,要求受害者為他們口x,抵觸刑事法典第377C(違反自然性行為)條文;罪成可被判最高刑罰20年監禁,以及另加鞭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