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7日訊)華裔男子轎車內被警察搜獲一把斧頭,週四上午被控上推事庭,被告承認有罪,被判罰款800令吉或以坐牢2個月代替。
現齡41歲的被告楊俊鴻(譯音),被控於今年3月5日凌晨1時,在蓮花河街擁有一把斧頭,觸犯1958年腐蝕性物品、爆炸物和危險武器法令第7(1)條文。
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必須判處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
被告在庭上俯首認罪,其辯護律師巴迪本指出,被告為一名承包商,斧頭是其工作的工具。
他說,被告為初犯,並且答應不再重犯,被告需要照顧妻兒,希望推事給予輕判。
最後推事阿迪芭判被告罰款800令吉,或以坐牢2個月代替。
案情顯示,事發時警方截止被告駕駛的汽車,隨後在汽車司機座旁的座位上搜獲一把斧頭,因而逮捕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