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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掀起一宗13岁男童意图强奸女生,但因为女事主灵机而向大众求救,所幸逃过一劫。值得悲哀的是,我国的教育制度是否出了问题,而导致此事的发生?还是法律出
了漏洞,让罪犯逃之夭夭?
根据《1950年证据法》第113条款(Section 113 of the Evidence Act 1950),任何年龄少过 13 岁的孩童牵涉于强奸案将不被接受为强奸,原因是此年龄以下的男孩,被法定认为,是没有能力犯强奸案。
若此男童是以这法令逮捕,法庭将会立刻宣布他无罪,也同时将无视所收集的证据及口供。然而,他可能会被控上其他的罪行,如 S377D 刑事法典。
然而,在现今社会,我们必须探讨的是此法律的可行度,并与时代作为调整。刚在印度发生的强奸案,涉及的不只是人命,而是对整个国家法律的考验。在我国,此法令是从
印度证据法在1872 年通过于英国国会,而在 1950 年正式被列入为 《1950年证据法》第113条款。
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所顾虑的考量是可以被谅解的,原因是当时此案发生的机率及牵涉的孩童是要被保护。小孩重我国独立至今,仍然受孩童法令保护着,以确保他们还未分辨
是非前而犯下罪案时,给他们抬头的机会,对社会做出贡献,及没扼杀他们的大好前途。但如今,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以证明了,年龄不再是衡量一宗罪案的标准,而是法律。
因此,我国独立至今,56 年里,还有多少条法令是活在当时的年代,而必须做修改的?也希望透过此案,国会会对《1950年证据法》第113条款进行修改,以符合整个社会的进展,文明的进步。




回教徒遇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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