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说什么扰乱次序、妨碍他人、未经市议会批准开档的罪行。毕竟这些都还没有真正地发生,还要等到这群白痴正式开始营业才比较能够成立。
但看看这些人这一次的行动可就大不一样了。公然在马路上涂鸦写字,还有照片为证,这样明目张胆的破坏公物行为,为什么警方还不行动?如果警方忘记了或不知道法律里有这样一条条文,那就在这里提醒一下。
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426条和第427条文,清楚列明可以对破坏公物者处以三个月到两年之间的监禁刑罚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可以判监的罪行,可不是开玩笑的。可是我们极度专业有效率的大马皇家警察部队还不展开行动呢?
嗯嗯,看来很可能又是一国两制了吧?!Malaysia Bole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