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晨是在新加坡工作的民眾前往獅城上班的高峰期,有者略過關卡,翻越鐵道爬上長堤,再入境新加坡。(圖:讀者提供)
星洲日報於本月20日封面獨家報道“越軌過獅城”事件,本報向法律界人士探悉,上述略過關卡出境的行為,已經觸犯1966年護照法令及1959/63年移民局法令,並可被控。
根據1966年護照法令第二條文,凡是離境者都需向官員出示護照。
官員可援引同法令第十條文,扣留未向官員出示護照者,而且扣留期限可長至7天。
違列人士一旦被控且罪名成立,他們可在同法第十二條文下,面對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的處罰。
此外,未經移民局關卡出境者,也觸犯1959/63年移民局法令第五條文,即未經合法通道出入境。
違例人士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五十一條文下,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柔佛州移民局局長羅海茲受詢時表示,上述越軌出境的方式,絕對不被允許。當局也將跟進此事,展開行動取締非法出境的行徑。
“馬勞”不需出示護照
這些越軌過獅城的人士,相信是為避免上下班高峰期塞車、“塞人”的情況,不惜當“蜘蛛俠”,從新柔長堤左側的海灘,進入長堤旁的草叢,爬上火車鐵軌,再翻過大型水管登上長堤,步行去新加坡兀蘭關卡。
本報向每日來回馬新兩地的公眾探悉,由於俗稱“馬勞”的人士都擁有工作準證或永久居民證件,入境新加坡並不需要出示馬來西亞護照。意即不管合法出境馬來西亞與否,他們都能利用工作準證或永久居民證件入境新加坡。
他們也臆測,這些非法出境者只要依循原路,“非法入境”回國,便可免去掃描護照,得以掩飾觸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