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人索償仲裁庭是一個在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第85條文第XII部份授權成立的機構。
消保法令是1999年11月15日生效。法令的第XII部份是由38項條文組成,述及各項有關仲裁庭的成員、權力範圍、程序及判決等等。
設立仲裁庭
消費人索償仲裁庭是一個在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條文下運作的獨立機構,主要是處理及聽審消費人的索償。
在消費人索償仲裁庭末成立之前,任何消費人對供應商或廠家的損失賠償的索償,都必需呈上民事法庭,這間中面對複雜的程序、高昂的堂費,同時耗去很多時間,才能把案件解決。
這種情況導致消費人對不負責任的供應商和廠商提出索償不感興趣,尤其是數目小的索償額,雖然目前各州已成立有索償額不得超出5000零吉的小數目索償推事庭。
消費人索償仲裁庭的成立給消費人多一個管道或選擇,以簡易經濟,快捷的方式向供應商或廠家索償。
消費人索償仲裁庭的成員
法令下第86條文規定,消費人仲裁庭必須由一個主席或一個副主席(在職之司法及法律職員)和不少過五名由部長委任的消費人索償仲裁庭成員。
仲裁庭權力範圍
仲裁庭擁有權力聽審以下:
(a)在法令許可下的權力範圍內,任何案件的索償。
(b)任何不超過25000零吉的索償。
(c)任何其它由部長擬定並在憲報下公佈的索賠。
仲裁庭執行權力: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和其它由主席選出的成員獨立聽審。
權力界限
仲裁庭無權聽審以下索償:
(a)由自身受傷或死亡引起的索償。
(b)土地歸還或任何財產或土地權益之索償。
(c)有關土地權問題或財產或土地權益或特權等索償。
(d)以下的紛爭:
遺囑的權益或在無遺囑下死亡所引起的權益紛爭。
信譽。
所有索賠中的權益。
商業機密或智慧產權等。
仲裁庭的權力範圍限制於某項由案發日起三年內所呈堂的索償。
可呈上仲裁庭的索償種類
混淆及欺許行為,虛假的說明及不合理的執業,包括:
混淆行為及在品類、加工過程、適合性、品質及數量方面有欺詐的行為。
對價錢方面給人一種混淆的印象。
提供贈品、免費禮物或其他免費物件以企圖蒙騙。
其它混淆行為的索償,如:存貨售完為止;存貨有限及其它。
接受付款卻無意供貨或提供服務。
提供未到期的服務合約或繼續提供續約。
貨物及服務的保障
保障的水準涉及到甚麼物品或物品等級。
保障的水準涉及到甚麼服務或甚麼等級的服務。
對有關供應商所提供的商品所應含有的保證
關於擁有權。
關於可接受的品質。
有關產品符合用途。
對商品符合說明。
商品跟出示樣本符合。
合理的價格。
關於維修及代替品。
對有關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所應包含的保證
關於合理的服務,細心及技巧應用程度。
關於某用途的適合性。
關於合理的完工時間。
關於合理的價錢。
對有關製造商所提供的商品闡明之保證
關於品質、良好性或商品特徵。
關於必須提供的服務。
關於在將來同樣產品的可獲性。
關於當保證人的商品不能符合保證、金錢退還或補償事項。
對有關製造商所提供的商品應包含的保證
關於可接受的品質。
適合的產品。
關於維修和代替品。
以上採用的「商品」這個字眼,涵義為「買回來用在本身,家庭或家庭成員的東西」,及包括以下:
安置於;或接連於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的東西。
動物,包括魚類。
船隻或交通工具。
樹木、植物及在,或不在地上、地下或附於泥土的動植物。
但以上不包括索償裡的權益,這包括可轉讓的文件、股票債券和金錢。
消費人(國文為Pengguna)的涵義
一個獲取或使用商品或服務者,通常是應用於本身、家庭或家庭成員。
所獲取或採用的商品或獲得的服務,不是:
用來作為商業化的重新供應。
用來加工。
關於商品、商業化的修改或煉制。
服務(國文為Perkhidmatan)的涵義
在任何合約中已享有或獲得或賜予的任何權益、利益、優先權或便利,不包括在一項服務中所提供的商品或一項服務中執行工作中的權益、利益或優先權。
任何由專業人仕所提供或將提供受制於法律的服務(如醫生、律師及建築師)或由專業保健便利(如醫藥服務、牙科、護士、婦產科、藥劑和其它)所提供或將提供的保健服務。
索償程序
法令的第XII章及第122條款賦權予部長擬定的1999年消費人保護條文(消費人索償仲裁庭)列明有關仲裁庭對呈案、註冊及索償聽審事宜。
根據這項法令和上述條文,仲裁庭亦可接受和採用任何它認為恰當及合理的程序。
檔存和註冊程序
簡單的說,檔存和注冊程序如下:
每一項索償必須填表格[1],表格可從任何一間消費人仲裁庭處免費獲得。
每一項索償必須填具4份表格[1],然後檔存給州屬消費人仲裁庭辦事處。
檔存表格[1]費用為5令吉,索償人將獲得正式收據。
註冊之後將列下日期以及由秘書或仲裁庭副秘書簽發蓋章,然後兩份已簽發蓋章的表格[1]將歸還給索償人,以便將其中一份傳遞給答辯人。
將表格[1]傳遞給答辯人可採用以下方式進行:
如果答辯人為個人:
留下一份表格給答辯人。
交一份給答辯人。
用預付掛號信郵寄給答辯人的郵址或最後所知的地址。
如果辯方為一家公司或商號:
留下一份表格給其董事、主席、秘書或公司內的其它職員或商號東主。
交一份給任何以上所列出的人士。
用預付掛號信郵寄給以上所列人士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或商號或郵址。
一旦答辯人接收到起訴人的表格[1]後,他可在消費人仲裁庭處免費採用表格[2],作出答辯和反起訴(如有)。
如同表格[1],辯方亦需在接收表格[1]後,於14天內呈上給仲裁庭辨事處4份填妥的表格[2]。
檔存表格[2]的費用為5令吉,正式收據亦將簽發給辯方。
表格[2]將被註冊,列下日期,由秘書或仲裁庭副秘書簽發蓋章後,歸還兩份給辯方,以便傳遞一份給訴方。
當訴方接收到辯方的表格[2]後,他必須採用表格[3]對反起訴(如有)作出答辯,同樣的表格[3]亦可在仲裁庭處免費獲得。
訴方於接收到表格[2]後,必須在14天內呈上4份填妥的表格[3]給仲裁庭辦事處,檔存表格[3]無需付費。
表格[3]被註冊和列下日期後,將由秘書或仲裁庭副秘書簽發蓋章,然後兩份已簽發蓋章的表格[3]將歸還給訴方,以便將其中一份傳遞給辯方。
注意:
表格[1],[2],[3]可在消費人仲裁庭網站下載。
可在仲裁庭辦事處,獲取如何填寫表格[1],[2],[3]的指示和查詢索引。
聽審程序
當一項索償呈上仲裁庭後,列下日期、時間及聽審地址的聽審通知書將由秘書 或副秘書採用表格[4],於聽審日期14天前發出給雙方。
聽審時,雙方均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必須本身處理聽審事宜。
如果訴方是未成年或無能力者(tidak berupaya),他可以由朋友或監護人代表。
如果辯方為一家商號或公司,那它可由一名全職的職員代表。
聽審將由一位仲裁庭成員(聽審時稱為主席)單獨主持,他亦可在任何時刻幫 助雙方處理他們的案件。
聽審期間,仲裁庭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幫助雙方達致相解。
聽審期間,雙方有權呈上證據、證人或呈上任何文件、記錄或物件以支持各自的案件。
所有仲裁庭的索償,程序是公開給公眾人士的。
仲裁庭的判決
(1)仲裁庭須盡可能在案件呈堂第一天算起,於60天內作出判決。
(2)在聽審進行時,仲裁庭可作出下列一個或更多的判決:
■指示案件某方以金錢的方式付給任何另一方。
■指示供應商品或重新供應。
■指示供應商,以替代或修理的方式,處理已供應或重新供應的商品。
■指示付還消費人或其他人士所付出的價錢或任何報酬。
■指示某方遵守保證。
■指示付給訴方所承擔的損失或損壞後所承擔的賠償金。
■指示對合約作出局部或全面修改或取消。
■指示某方承擔堂費。
■指示對判決數目不超過8%年利計算的利息。
■撤銷索償。
執行判決
所有記錄在案的庭外相解和仲裁庭所作出的判決及最終判決,以及對涉案對方 均有約束力。
所有由仲裁庭所作出的判決都應被視為推事庭的判決,涉案那一方都可以根據 判決區域、推事庭區域範圍內在推事庭申請執行。
違背判決的刑事處罰
任何一方在判決14天後如果違背判決,將面對刑事罪行;如被判罪成立,將面對:
i.最高5000令吉罰款或坐監兩年或兩者兼施。
ii.如上述罪行持續,犯者可在上述罪行下,再面對每天或部份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
消費人仲裁庭辦事處
成立以執行仲裁庭的任務,在仲裁庭有委任一位秘書,數位副秘書和官員。
仲裁庭中央辦事處由仲裁庭秘書、兩位副秘書和六名官員領導。至於州屬仲裁庭均由兩位副秘書領導
仲裁庭中央辦事處
Tingkat 16,Putra Place,
100, Jalan Putra,
50622 Kuala Lumpur.
總結消費人仲裁庭的設立,目的是為一名消費人,除了法庭之外,提供多一個簡易的替代管道,用簡易的程序以經濟和快捷的方式向供應商或廠商索取賠償或適當的賠償金,因此,希望消費人能夠全面的應用仲裁庭來保護身為消費人的權益。(星洲互動‧2004/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