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的同事们因为工作太多太多,大家每天 工作一定会超过10小时,
不过我们没有加班费,因为老板说做设计这一行是没有加班费。
顶多 是补leave给我们。
所以 我们每天只要在工作时间之后 连续做多4小时的OT,就可以得到 半天假期,
不过 平时我们很难有机会 拿假,因为工作真的太多了,跑不开。
工作了一年又1个月下来,我共累计的 28天假期,
于是 我定了了机票 旅行24天(包括周末的话,可以算是拿一个月假期了),
那一个月,我大概只工作的4天,老板实在不满意,
为什么 我没有工作 还是得发我薪水。
于是我回来后继续工作,从最初试用期开始到现在,我已经在这间公司工作已经1年又2个月了,
其他跟我同事进来的同时,甚至比我吃进来1个月的同事,都加薪了。
而 我因为拿假一个月,老板不满意我,而到现在还是 保持RM1600的薪水。
我想知道这样的情况,劳工法令来看,老板做法对吗?
还有 请问马来西亚劳工法令,是不是有工作满12月 就得加薪的 这个条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