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法》在1948年由英国殖民地政府提出,在同年,拥有自治权的马拉亚联邦成立了,联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牵制反对势力,以让殖民政府可以继续领导,同时也是为了消灭在1946年成立的巫统,避免巫统继续争取独立。
简单来说,《煽动法》的设立是为了反巫统和反独立的,可是,在1957年马来亚获得独立后,以及在1963年和沙巴、沙捞越和新加坡合并成为马来西亚以后,这项法令继续存在在国家法典中。
马来亚联邦宪法(后来名易名为马来西亚)准许国会强制性限制言论自由。在513事件中,首都吉隆坡发生暴乱,导致200人死亡,政府因此修改宪法,延伸对言论自由的进一步限制。1071年宪法修正案中的第152、153和181条款以及部分宪法第三部分被修改,特别保护和允许国会通过法令,以限制那些针对宪法中附属的社会契约的异见。
(社会契约差不多等于马来人和非马来人大马公民的协议。非马来人在独立时获得公民权,而马来政体,如马来皇室成为国家象征,以及马来人享有特别经济地位。)
国会在获得这份新的授权后,开始《修改煽动法令》。这个新的限制也同时应用在国会议员身上,驳回了国会的免控权。同时,在159条款以及相关的宪法修正案中,可以保护了宪法中「敏感」的部分,要对这些「敏感」的部分做出修正的话,必须在通过国会的同时,也必须获得统治者协会的同意。统治者协会是马来州属皇室组织。
[ 本帖最后由 与天争锋 于 2009-1-3 05:04 PM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