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2 09:53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洪姓男子去年6月騎機車看見一名學生妹A女獨自騎腳踏車,沿台灣高雄凱旋四路往捷運站方向,他竟騎到A女左側,冷不防出手襲胸;後來A女趁洪男停車之際撿拾他安全帽反擊,反再被摸胸得逞。洪男事後辯稱是認錯人,但不被法官採信,依強制猥褻判8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洪男審理時說,他以為A女是認識朋友的妹妹,所以上前詢問她是否認識該朋友,只用右手拍她後背肩膀下方,發現認錯人,隨後跟著她一直道歉;後來A女騎車不穩他就煞車,安全帽掉下去,A女就拿起安全帽要攻擊,他只是擋安全帽,沒有再碰她。
不過A女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說法皆一致,表示那天洪男騎車在旁說「可以認識你嗎」,她沒理會就繼續往前,不料洪男就把手伸過來摸到左邊胸部下緣,她有停車罵他髒話,並從左方繞走;第二次是洪男持續尾隨,一直逼近導致她快摔車,洪男安全帽也掉了,她就撿安全帽要打他,洪男竟然再襲胸。
台灣高雄地院合議庭勘驗監視畫面,洪男坦承當時在場,但始終不認性騷擾;法官認為,洪男若真的認錯人,應不會繼續騎車跟追A女,且單純只是拍肩,不會使A女友拿安全帽反擊的激烈動作,認定洪男只是再卸責,有明確性騷擾意圖。
合議庭指出,洪男始終不承認有強制猥褻,又沒和A女家屬和解,看不出來有深切反省,一審判8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