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审法官诺莎莉达在判词中指出,辩方无法对控方的举证提出合理性疑点,因此判处被告罪名成立。不过,被告的胞弟则被判处无罪释放。
现年56岁的被告阿都拉欣嘉林(ARG有限公司董事)被控于2007年3月5日,在吉隆坡国防部防空部队账目管理组內,诱使该部官员和职员相信,ARG有限公司已维修6个导弹发射架,並要求前者將维修费88万8000令吉,匯入其公司银行户头,因而牴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监禁不少过一年或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鞭笞。
第一至第三控状,被告被判处入狱2年,同期执行,第四至第六控状则入狱3年,同期执行,但必须在之前2年的刑期届满后计起。
被告的胞弟巴哈鲁丁则被控在上述日期和时间与首被告串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