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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灵魂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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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同事?何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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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e1987
2014-8-13 12:17 PM
灵魂王子 发表于 2014-8-13 11:53 AM
呵呵~你没看清故事吧?B告发他们揭开他的薪水单,之后经过人事部查证后,他们被公司革职,因为这样A与C认 ...

A和C如何拿到B的薪水单?拿了薪水离开公司,不可能还有薪水单?除非system再print过

A和C陷害B的目的到底为了什么?
心HK薇
2014-8-13 12:30 PM
薪水单都注明P&C了~当然只有当事人可以开的拉~
至于那个吃死猫的问题~难道一个人稍微帮了你一点~你就要做牛做马一辈子吗?
zueres
2014-8-13 12:39 PM
灵魂王子 发表于 2014-8-13 12:09 PM
你果然是一流名嘴,说话还真的“要不得”~

是的,接受了A君的好意,到别家去工作,但事实上 ...

你果然是白金长老,思想还真的“古板的像老古董般….

是的,当事人虽然曾联系过B君。但没有A当个中间人介绍罢。事情能不能成还是未知数。


"要走了,就代表可以任意忘形?要做什么都可以?你觉得这样说的过去?就好像你要走了,我扣你工钱,就说反正要走了,要怎样都可以?你都无所谓?" 这….我并没有酱说…只是楼主穿鑿附會。我的意思是既然要走说实在被知道薪水后会中ebola吗?还是家破人亡?这种知道后就只有“知”字的东西。让人知道也无所谓。

您原文里写了”A君和C君为了证明B君没有偷取公司钱财“ 再者“P & C”,英文是private & confidence,隐私权我明白?再好的朋友,再好的同事也要有自己的私隐权。但A是上司。

虽然说claim的手续是上司检查,经过审查后才批。那为什么那么多公司仍保留才超过5年以上的账单,就是要有再查的必要啊。A作为上司,下属要走了,要再检查之前的帐…你就算去跟pasar的auntie说。她们也会觉得是合理的咯。

灵魂王子
2014-8-13 05:27 PM
Irvine1987 发表于 2014-8-13 12:17 PM
A和C如何拿到B的薪水单?拿了薪水离开公司,不可能还有薪水单?除非system再print过

A和C陷害B的目的到 ...

重点是离职前的一个月薪水单,B还没有离开那间公司的时候,薪水是bank in的,所以肯定有薪水单。

陷害?没有陷害,是说B偷取公司的钱,明白吗?
灵魂王子
2014-8-13 05:28 PM
心HK薇 发表于 2014-8-13 12:30 PM
薪水单都注明P&C了~当然只有当事人可以开的拉~
至于那个吃死猫的问题~难道一个人稍微帮了你一点~你就要做牛 ...

谢谢你的明白,只是这里还有人不认同~
灵魂王子
2014-8-13 05:42 PM
zueres 发表于 2014-8-13 12:39 PM
你果然是白金长老,思想还真的“古板的像老古董般….

是的,当事人虽然曾联系过B君。但没有A当个中间人 ...

你果然是白金长老,思想还真的“古板的像老古董般….
你学东西还真“快”~可以做个最好的copy & paste了~

是的,当事人虽然曾联系过B君。但没有A当个中间人介绍罢。事情能不能成还是未知数。
你说的没错,的确是有中间人介绍,那就是A,可是即使介绍,自己也要有这个能力,对方才会聘请你,难道你英文不行,华语不行,马来文都不行,对方都会因为有中间人介绍而聘请你?你未免想得太开了吧?真的“要不得”。

我的意思是既然要走说实在被知道薪水后会中ebola吗?还是家破人亡?这种知道后就只有“知”字的东西。让人知道也无所谓。
你说的这些是“无该之谈”~因为你说明白隐私权,那薪水单绝对是隐私权,这不代表你在自相矛盾吗?呵呵~知道无所谓,那你真的连自己私隐都没有,你觉得无所谓?在还没有询问你的意见,你的同意,开你的东西,就比如你自己的电话有特别的东西,朋友或同事开了看,你都无所谓?呵呵~你真的是 “要不得”~~~ 即使上司又怎样?只是上司,不是你的父母,何为人权?何为员工权利?你不晓得?假设公司聘请你当人事部,相信这间公司已经乱七八糟了~。

虽然说claim的手续是上司检查,经过审查后才批。那为什么那么多公司仍保留才超过5年以上的账单,就是要有再查的必要啊。A作为上司,下属要走了,要再检查之前的帐…你就算去跟pasar的auntie说。她们也会觉得是合理的咯。
呵呵~你这话很好的比喻,但是很不逻辑,巴刹auntie会认同?我想可能10个人只有不到3个~女人更加需要隐私权~那为什么不能在做claim的时候查证好才呈交给人事部?要“抽后算账”?重点是要在众同事面前开你的薪水单,然后责骂你为什么偷公司钱?这样你都无所谓?是朋友,是同事,这样做法你可以接受?呵呵~你真的是需要检讨你的思维,不然真的“要不得”~


zueres
2014-8-13 08:15 PM
本帖最后由 zueres 于 2014-8-14 08:42 AM 编辑
灵魂王子 发表于 2014-8-13 05:42 PM
你果然是白金长老,思想还真的“古板的像老古董般….
你学东西还真“快”~可以做个最好的copy & paste了 ...


1. 在你的原文中也提了….A介绍。当然自己也的要胜任,别人才会请。如果就像楼主所说的酱, 那以后别人推介,不成就是推介人不力,成了就自己本事…这…请恕在下不能苟同。

2.请恕在下才疏实在不懂神马是“无该之谈”。但在你文里也说明了…A是打着上司之名,以查账未有来看薪水单。在情在理也只能算是例行公事。但楼主一再的打着隐私牌一味的抢词。如果是酱那以后我出国在kastam时,警务人员要查我的bag,我可以用隐私来拒绝?

3. "我想可能10个人只有不到3个~女人更加需要隐私权~"
pasar里的auntie如果怀疑员工偷东西…会跟你讲隐?

4。那为什么不能在做claim的时候查证好才呈交给人事部?要“抽后算账”?
那就不能说怀疑有错,再检查?那如我说的公司的账单为何要收那么多年?查一次后就可以拿去丢了咯。

5。重点是要在众同事面前开你的薪水单,然后责骂你为什么偷公司钱?这样你都无所谓?是朋友,是同事,这样做法你可以接受?
重点是你原文里没有这段。

既然…你那么的B,非要B对不可…
那算小的错咯…你对。B是最值得让人肃立为榜样的。
灵魂王子
2014-8-14 11:58 AM
zueres 发表于 2014-8-13 08:15 PM
1. 在你的原文中也提了….A介绍。当然自己也的要胜任,别人才会请。如果就像楼主所说的酱, 那以后别人推 ...

1. 在你的原文中也提了….A介绍。当然自己也的要胜任,别人才会请。如果就像楼主所说的酱, 那以后别人推介,不成就是推介人不力,成了就自己本事…这…请恕在下不能苟同。
这我只能说你是非一般正常人的思维吧~呵呵~如果真的靠别人就能成事,那其实真的可以什么都不用做准备的说~

2.请恕在下才疏实在不懂神马是“无该之谈”。但在你文里也说明了…A是打着上司之名,以查账未有来看薪水单。在情在理也只能算是例行公事。但楼主一再的打着隐私牌一味的抢词。如果是酱那以后我出国在kastam时,警务人员要查我的bag,我可以用隐私来拒绝?
所谓的“无该之谈”指的是粤语发音,因为你写我的意思是既然要走说实在被知道薪水后会中ebola吗?还是家破人亡?这种知道后就只有“知”字的东西。让人知道也无所谓。,你觉得这些有关系到自己的权利吗?都说了难道你给裸照给别人不认识的看,你都无所谓?你思想真的很单纯~

再者,打着上司之名就可以为所欲为,要怎样都行?官字两个口就可以无作废为?你觉得可以默认?可以承受?即使要看也不是主管或上司来检查,是经由人事部去辨认,我相信你这样的想法,你不是在“正式”的办公室工作吧?因为真的办公室规矩,是上司或主管不能未经同意撕开下属的薪水单,如果还是不明白,建议你去问问正式的人事部做法,不然你就只是觉得无所谓~ 是非常的“要不得”。

pasar里的auntie如果怀疑员工偷东西…会跟你讲隐?
说真的,我不知道你为什么会用pasar auntie来讲,可能你真的只有认为每个pasar auntie都如你所说的般吧,这我只能说,你太过自我为中心了~呵呵~

那就不能说怀疑有错,再检查?那如我说的公司的账单为何要收那么多年?查一次后就可以拿去丢了咯。
呵呵~A就是以这样的理由告诉人事部说怀疑有错要再检查,结果被人事部责骂一轮,因为人事部表明薪水单即使有怀疑,也要经过人事部去确认,主管或主任或上司是无权撕开或揭开,我真的怀疑你的公司规模还是你不是在办公室上班所以才有这样的思维~

重点是你原文里没有这段。
这我承认是我的疏忽,我写少了,非常抱歉~

既然…你那么的B,非要B对不可…
那算小的错咯…你对。B是最值得让人肃立为榜样的。

我没有那么说过,我只是对事不对人,而且你这句话是带有刺的,所以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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