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50歲的傅文傑(譯音),他面對2項招妓女賣淫、4項接妓女來新賣淫、一項靠妓女賣淫為生和一項經營娼寮,另外12項控狀則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案情顯示,被告在泰國通過他人招募妓女來新賣淫,這些泰國的“經紀人”在成功招到妓女后能得到佣金,也為他找到3名妓女。
通過其他妓女介紹入行
另外2名妓女是通過其他妓女介紹入行。
被告會與所有妓女做出口頭協議,她們答應會到新加坡賣淫,也同意將首27名嫖客的肉金全數交給被告,肉金介于140元(約364令吉)至160元(約416令吉)。
之后每接一名客人,妓女能夠收取85元(約221令吉),其余的歸被告。據悉,他每日可賺500元(約1300令吉)。
被告將妓女安置在位于余東旋街珠光大廈和滑鐵盧街,並讓她們在住所內接客。
為了宣傳妓女的服務,被告還特地設立網站並上載妓女的照片。
去年8月7日至15日間,其中一名妓女接了77名顧客,在9天內為被告賺了1萬2320元(約3萬2032令吉),而妓女本身獲得8070元(約2萬0982令吉)的肉金。
法官最后判被告坐牢9個月,被告已針對判刑上訴,目前保釋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