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金福(56歲,清潔人員)說,他前年趁房價高時,賣掉位于大巴窯的二房式組屋,申請預售組屋。
“我賣掉后有19萬元現金,加上公積金戶口裡的錢,應能直接付清買新組屋的錢,甚至還有多余的錢剩下。不過,我當時只需要交500元(約1300令吉)定金,半年后再給首期付款,所以就把錢收著。”
然而,卓金福卻在這半年內把這筆錢全輸光。
“我一時嘴巴癢,問人家什么是金沙。他們就叫我告訴德士司機我要去金沙,去那裡參觀。我去了以后賭了幾把,起初兩個月還會贏幾萬元,但我越賭越大,第3個月就把19萬元全輸光了。”
不久后,他接到建屋局的通知,要他去付首期付款時,他決定放棄預售組屋。
到處借住
“我沒了房子又付不起預售組屋的價格,只好申請租賃組屋。我聽說賣了房子后要等兩年半才能申請,因此一直等到今年才申請租賃組屋。這期間,我們到處借住朋友和親戚的家。”
他向記者出示建屋局的回信,信上說,由于他在賣組屋后得到一筆錢,因此不算是貧困人士,不符合申請租賃組屋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