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名被告分别是国油勘探私人有限公司发展部岸外装配及营运(HUC)高级经理依德里斯斯,以及国油客户风险管理高级经理依萨哈欣。
依德里斯分别涉嫌4项洗黑钱及5项贪污罪行,总共面对9项控状。
针对4项洗黑钱罪名,他被指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收受38万5000令吉贿赂款项,用作购屋用途,因而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4(1)条文。
依 德里斯也涉嫌5项贪污罪,即被指于2009年至2012年,以为一所公司批准国油文件为由,收受高达40万3000令吉贿金,用作购屋用途,因此抵触 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被判刑。另一名被告依萨哈欣则涉嫌贪污罪名,他共面对3项控状,即被指在2008年,以 继续供应液化天然气给罗里公司为由,收受对方高达1万3000令吉的贿金,因而被控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 下判刑。
推事阿末占再尼允准被告依德里斯,以每项控状1万5000令吉,9项控状共13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