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6日訊)童軍教練非禮女童軍案續審,14歲受害者母親出庭供證時說,其女兒在報警時向警方透露,女兒到被告住家進行攀石訓練後到被告女兒房間休息,被告要求女兒到另外一間房間內,脫下女兒褲子和拉開上衣,一邊觸摸女兒的手、上半身、腿部和私處,一邊詢問女兒”痛不痛”。
她說,其兒子在獲知女兒被非禮後,回家告訴她女兒在學校發生”大事”,即被其童軍教練非禮。
她指出,她過後和兒子趕往學校瞭解案情,抵達紀律老師的辦公室外,打開門即被紀律老師要求到辦公室外交談,因為當時警方已經到學校,正和Abang Ho(被告)及校長交談。
面對辯護律師莫利斯的盤問,證人顯得不確定是否看見被告在紀律老師辦公室內,只透露曾在前往童軍教練住家載女兒時,看過被告。
她說,在事情被揭發前,她並不認識被告。
她也說,事情被揭發後,女兒先針對在學校被非禮事件前往八打靈再也警局報案,數天後才前往吉隆坡警局針對在被告住家被非禮一事報案。
查案官:被告連續非禮2女
控方第8名證人,即案件查案官達麗拉警曹也重複受害者被非禮的過程,惟她補充,被告要求第一名受害者離開案發的房間後,即要求第二名受害者進入房間,並非禮她。
據受害者的口供,被告是拉開第二名受害者的褲頭,伸手觸摸受害者的腿部,並觸及私處,過後拉開受害者的上衣觸摸其上半身,碰觸受害者的胸部,一邊問她痛不痛。
被告何禮宏是在八打靈再也地庭被控非禮8名女學生,涉及9項非禮罪名;他也於2012年3月16日被控上吉隆坡推事庭,面對兩項非禮女學生的指控,當時他否認有罪。
控狀指被告在2011年6月初大約下午4時,在位於白沙羅SBK雙威的住家,非禮當時年僅13歲女學生,即摸胸、摸腿及隔住褲子撫摸受害者的私處,抵觸刑事法典354條文。
另一控狀指被告在去年6月初大約下午4時零5分,在同樣地點非禮14歲女學生,即摸胸及隔住褲子撫摸受害者的私處,抵觸刑事法典354條文。
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兼施。
(星洲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