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灣新北巿28日電】
2013.03.28 09:40 pm
1名父親被控猥褻及性侵女兒共計111次,犯案時將女兒下體塗痔瘡藥膏,不顧女兒哀求及幼子在旁。法院今天判他18年徒刑。
台灣新北地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50多歲的父親在女兒10歲起連續2年,以每週1次的頻率,趁女兒在家忙於家務或是妻子於清晨前往早餐店工作,且其他5名子女還在睡覺時,以其房間較溫暖、涼快為由,把女兒叫到房間,對她進行摸胸及舔下體等,共計108次。
判決書指出,這名父親後來則以手指性侵女兒3次,最後1次,甚至不顧女兒哀求表示「很痛、不要」及年紀最小的2歲兒子在旁,將女兒下體塗痔瘡藥膏並以生殖器性侵女兒得逞,導致女方下體流血。被害人後來前往早餐店向母親哭訴,並報警處理。
新北地院今天認定這名父親涉犯108次強制猥褻罪、3次強制性交罪,判他應執行1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2013/03/28 中央社】





18年会不会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