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認為應該研究對性罪案慣犯施行“化學閹割",作為另一種懲罰形式的可行性。
然而,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接受《新海峽時報》訪問時說,現有的醫療研究報告指“化學閹割"會帶來嚴重的副作用。
“根據一些國家的司法,如捷克共和國和美國一些州屬,已經立法對性犯罪者強制施行`化學閹割’。"
保護公眾懲罰罪犯
他說,以“化學閹割"作為替代懲罰形式達到雙重目的,既保護公眾利益和懲罰涉案人,因此,罪犯的健康將是很重要的問題。
“要在我國實行這種形式的刑罰,事先需要進行全面的研究,若要實行,應該只能用於本身同意接受的慣犯身上。"
“化學閹割"的具體實施方式是對罪犯使用控制內分泌的藥物,抑制其性欲,但不會使其喪失性能力,這項刑罰在韓國和印度皆引起巨大爭議。
婦援中心:可視為醫療形式
婦女援助中心(WAO)執行董事艾薇認為閹割也是一種暴力形式,所以不應該以此來以暴制暴,包括作為解決強姦問題的方案。
她強調,必須審慎的研究是否要立法實行“化學閹割"。
她說,“化學閹割"可以被看作是醫療的形式,惟應該只能考慮用於無法控制性慾的性罪犯身上。
她指出,絕大多數的強姦犯是明知故犯,應該根據現有的法律受到制裁。
何玉苓:殘酷刑罰
“只有很少數的強姦犯是因精神疾病而犯案,即使如此,他們應給予適當的心理健康治療。"
另一方面,婦女行動協會(AWAM)主席何玉苓形容“化學閹割"為殘酷的刑罰,因為其不可逆轉的性質,令它成為危險的處罰形式。
她認為它無法有效杜絕強姦罪案,就如死刑一直無法有效的打擊毒品犯罪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