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路交通局是于9月23日启动自动执法系统,首阶段是在霹雳、雪兰莪、布城和吉隆坡的14个车祸黑区安装固定和流动电眼,到目前为止,已拍下6万多张违规照片;接下来该局也将在18个月內,分阶段在各地安装另831个电眼,以侦测超速和闯红灯等违规者。
我国的交通事故和车祸死亡率居高不下是事实,鲁莽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是其中一个肇祸主要因素。政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在车祸黑区启动自动执法系统,警惕鲁莽驾驶和惯性违规的道路使用者,以达到改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用心可以理解,也无可厚非,毕竟人命珍贵,况且自动执法系统在国外也普遍在使用。
但是,陆路交通局启动的自动执法系统之所以引起争议和挞伐,并不是这个系统的功能存在问题,而是操作这个系统的过程,可能存在人为的弊端。
自动执法系统是由两家公司承包,根据相关公司的商业模式,它的盈利架构分摊架构有3层次,而按照有关公司的预测,他们每年只要达到发出1000万张有效传票的目标,就能获得17%的回酬率,如果1张传票为300令吉,那么其回酬率将超过5亿。商业的目的讲求的是利润,要有高利润高回酬,传票自然是多多益善。
为了降彽车祸率提升执法系统没错,但是政府的执法行为涉及商业利益就有待商榷了;触犯交通规则被开罚单理所当然,但是开出传票是为了提升业绩那就另当別论了。因为,人们难免有所忧虑,设置自动执法系统的地点会否任意调低限速成为“陷阱”?系统的时速判断是否存在误差或可以被调整?为什么政府的执法系统是由商业机构操作而“分利”道路使用者的罚款?
当执法系统与商业利益挂钩,就不是一句只要不触犯交通规则就没事那么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