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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无罪,是运动员的错还是司法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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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1009
2012-8-26 11:16 AM
黄馨语


         
这些年,只要是杰出的运动员,他们光鲜的一面就很容易盖过他们不为人知的一面,大家都注目在他们的全能项目时,忘了他们也是凡人会犯罪。运动员犯罪,影响国家形象的不是运动员素质而已,更让人心寒的是受害者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界连“天子犯罪,与庶民同罪”的道理都不懂,一名马运会保龄球州手在酒店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但,在司法界却以他有大好前途,对社会没有破坏为由,而且被告与少女都是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把他一度释放。

13岁的少女,思想还未成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那位杰出的运动员与少女发生性行为时已经19岁,数年后被提控,他也已经认罪,但为何还是逃过法律制裁呢?既然少年也已经认罪,那么法官裁决时为何是在保护罪犯而不是受害者,到底法律是在保护谁?受害者还是加害者?

根据刑事法典,任何人和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关系,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名,一旦罪名成立,可判最少5年最高20年及鞭打,因此法官的“无罪释放”裁决让这名运动员的案件成为大众焦点。后来妇女组织、人权组织呼吁应该司法检讨,后来,他成功再度被提控入狱五年,但,这些都不值得我们欢呼,反而大家应该思考的是,如果为什么我国会出现一国两制的现象?

所谓的一国两制,指的是一个国家莫名其妙的出现两种法规,一种用来对付普通百姓,一种用来对付所谓的大好前途运动员或者是“贵宾”,而这套备受争议的制度是谁定的,又由谁来执行?司法,仿佛在首相纳吉每喊一回“一个马来西亚”,就狂扫这个口号几巴掌,而人民对司法的公信力又还剩多少?再说,如果不是马来西亚人民有分寸,在新闻报导后立即网上施压,妇女组织及人权委员会也跳出来呼吁司法检讨,我国司法就因为一句“拥有大好前途”继续黑暗下去了。如此看来,加害受害者的不只是被告,也包括我国的司法!

再说,若可以用一句“拥有大好前途”作为辩护的借口打脱官司,那么许多犯罪分子不等于没有大好前途,他们可以是商业企业家、专业人士等,涉及的也不只是强奸,可以是商业欺诈、打抢等,如有破例日后遇到相同的情况,是否每个辩护律师都可以用这种说辞帮罪犯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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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bery-Goh
2012-8-27 03:42 PM
回复 1# fong100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大马的法律必须严厉执行。不应该放纵任何一个人
keatyat
2012-8-28 03:08 AM
马来西亚不用set法律了,有法律=没法律,罪案天天上演,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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