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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让员工履行投票职责.否则可罚款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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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nkai
2018-4-10 04:30 PM
本帖最后由 sheenkai 于 2018-4-10 05:09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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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兰莪.八打灵再也10日讯)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阐明,所有雇主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给予员工合理的时间履行选民的职责,否则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根据选委会官网上载的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也阐明,雇主不能在员工投票期间,因为员工没来上班而扣除员工的薪水或报酬,或对员工施予罚款或要求赔偿。

第25(3)条文说明,任何雇主间接或非间接不愿就范、或以恐吓、不正当影响或其他方式骚扰员工在合理时段投票,可在此条文下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长达1年。

无论如何,第25(4)条文则说选委会有权随时在宪报公布,不受此条文约束的员工组别。

第25(5)条文也补充,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同样受此条文的约束。


   


   


下载这个 就能查看你投票的地区

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 ... semak.spr&hl=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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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th
2018-4-10 05:43 PM
要回乡投票的选民,小心驾驶。
alyy8128
2018-4-11 09:33 AM
"所有雇主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给予员工合理的时间履行选民的职责...."

就是说,早上还是要来公司打卡,投完后回来上班。


“雇主不能在员工投票期间,因为员工没来上班而扣除员工的薪水或报酬,或对员工施予罚款或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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