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ee letter没有,因为进工时是说做5天制,过后人手不够,我们要求他新的一个月就是11月改为6天制,他也同意了。工作期间他在同个mall发生3次与别店的staff吵架,我们也给于机会,直到1/11那天我那些employee letter要给他签时我看到他竟然在店睡觉,过后和我说因为他很不舒服要回家。我也答应了,过后我同知我的partner经过商量我们决定解雇他。
现在他去劳工部提告我们无理由解雇他,需要赔他一个月工资,请问我们可以做什么,因为种种事情发生下来我们才决定解雇他的。而且他告知劳工部他不舒服在前一天已经不舒服可是他并没有和我们说他坚持来上班我们我不知道他不舒服。他在毫无通知的情况下在我的店睡觉。请问如果我不赔偿可以那以上他犯过的错来反驳吗?




要有证据吧,如果他和别的商店的staff吵架的起因是这位员工的问题的话,我觉得你可以找那些staff作为你的证人,证明这员工品行和性格有问题,并有影响你店的声誉和印象,如果你的店有cctv,也可以找出他在店内睡觉的证据,并可以提出这位员工没有提前告诉你们身体不舒服,而是直接去店内睡觉,我觉得如果你有这些证据,有得反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