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上午,涉及行賄的陳俊傑(譯音)在新山反貪污法庭被判罪名成立。
他在面控前發生一段小風波,他的女伴疑不滿被攝記拍照,便在庭內庭外以手機反拍在庭外等候的攝記,並向攝記發難。最後,雙方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她打下其中一名攝記的攝影器材並理論,在庭內的陳俊傑即走出法庭指向攝記,並揚言要攝記“在庭外等著”。
陳俊傑被控於2013年5月7日下午約4時10分,在新山福林園Temptation Pastry Cafe內以1250元新元,賄賂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官員阿斯馬迪作為不舉報他,即歸還被充公的旅遊巴士酬勞,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可在同一法令34條文下同讀,並在24條文下被定罪。(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