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克萊德蒙阿倫斯京尼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這宗由彭啟德等5人的上訴申請,維持高庭判決。
法官說,由于當時“性向自主”活動已經進行第2天,因此時任全國副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阿布峇卡嚴禁該項活動的決定,並非先發制人,而僅是履行其職務。
他說,上訴庭與高庭的看法相同,即這是一項不切實際的申請。
申請人為“2011性向自主”主辦單位執委,分別為發起人馮啟德、安琪拉瑪琳、蒂拉嘉、西蒂扎碧達及諾伊斯末。
申請人將卡立阿布峇卡、金馬警區副主任諾阿茲曼警監及全國警察總長丹斯里依斯邁奧馬列為答辯人。
申請人在訴狀中指出,警方于2011年11月3日宣布,禁止性向自主年度活動的決定是違法的,答辯人沒有權利宣判禁止他們的活動及節目。
高庭法官羅哈娜去年3月1日駁回這項申請。
上訴人代表律師為陳麗燕,而答辯人則由高級聯邦律師山蘇波哈山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