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高庭今日在有條件下,批准因吃肉骨茶開齋而被控的“性愛2人組”陳傑毅和李美玲,各以3萬令吉和2名擔保人保外。

 有關條件包括被告不能上載任何有關色情或猥褻、觸犯宗教和種族敏感課題的照片和資料,及不能使用任何設有網絡通訊工具包含智能手機,激化有關宗教和種族的敏感課題。

 此外,高庭也駁回2人要求3項控狀分開審訊的申請。

 法官拿督莫哈末阿茲曼批准兩人以每項控狀1萬令吉保釋,由于兩人各面控3項控狀,即煽動法令第4(1)(c)條文、刑事法典第298A條文,及電檢法令第5(2)條文;因此兩人各需以3萬令吉及2名擔保人保外。

 法官指出,有關保釋檢討申請,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條文和司法法院法令第35條文而獲批准。

3控狀涉及相同證人

 法官也諭令兩名被告在保釋期間必須遵守3項條件,即除了沒收護照和每月1日需到附近警局報到直到案件審結外,也不能使用任何涉及網絡通訊工具,如智能手機,上載任何有關色情或猥褻、觸犯宗教和種族敏感課題的照片和資料。

 此外,2名被告辯護律師張裕田日前向高庭提出2人的3項控狀分開審理,因為第2項是牴觸2002年電檢法令請,唯不反對第1和第3項控狀聯審;但此申請遭駁回。

 法官指出,3項控狀涉及相同證人,為節省法庭時間和費用,法庭同意3控狀聯合審理。

 張裕田較后在庭外告訴媒體,若法庭程序迅速解決,預料陳傑毅和李美玲會在今日獲釋。

 較早時,以依沙副檢察司為首的檢控團向法官建議,以1萬5000令吉保外及不得使用任何設有網絡便利的通訊工具,但遭到辯方律師反對,后來在法官協調下,而做出上述決定。

 陳傑毅和李美玲因在網上吃肉骨茶開齋風波,于上週四被控上法庭,不獲准保外;于是辯護律師向高庭提出檢討申請。

律師:拒保釋如未定罪前重罰

張裕田在陳詞時指出,目前陳傑毅在雙溪毛糯監獄遭受單獨囚禁,若不獲保釋猶如在未定罪前就已對他加重刑罰,因此促請法庭盡速處理此案,好讓其兩名當事人能夠早日獲釋。

 他認為,公眾所發表的評論及政治人物所施予的外來壓力,不應成為其兩名當事人被拒保釋的其中一項原因,並認為這是錯誤的,且兩人也已針對他們的行為公開道歉和后悔,加上兩人所涉及罪名並不是重刑如強姦等。

 依沙則說,根據陳和李早前在推特發表的狀態,顯示兩人仍會重蹈覆轍,也沒有充分表現懊悔。

 較早前依沙也反對此項檢討申請,並認為它應以上訴程序進行,但法官卻駁回,指法庭有權力聆聽司法檢討申請。

 兩名被告代表律師尚包括黃啟田,檢控團則包括諾琳副檢察司和娜蒂雅副檢察司。

 陳傑毅的母親週四有到法庭跟進此案,在得知其兒子可保釋后,趕快與律師商討,接著迅速離開法庭,處理保釋兒子的手續,同時也拒絕媒體採訪。

 據悉,鑒于週四超過法庭辦公時間,兩人將在週五早上于吉隆坡法庭被釋放。

陳傑毅和李美玲獲釋條件

1.不能上載任何有關色情或猥褻、觸犯宗教和種族敏感課題的照片和資料。

2.不能使用任何設有網絡通訊工具包含智能手機,激化有關宗教和種族的敏感課題。

3.每月1日需到附近警局報到,直到案件審結。

4.沒收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