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reensleeves 于 2013-2-20 01:00 PM 编辑
歸納以上資料,簡單列出幾個重點:
一、畢業僑生留台工作,需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工作許可。
二、依據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條規定,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交通事業工作。
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不動產經紀工作。
5.移民服務工作。
6.律師工作。
7.技師工作。
8.醫療保健工作。
9.環境保護工作。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學術研究工作。
12.獸醫師工作。
13.製造業工作。
14.批發業工作。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三、需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目前規定為達新台幣37619以上。.
如需瞭解更多相關工作許可資訊,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www.evta.gov.tw)「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或電話:02-85902567 查詢。
不過,即使符合以上條件,也未必可以申請到工作證,有位學生找到月薪超過38000的薪水,結果因為公司的營運資金不符合規定,也無法幫他申請到工作證。
根據第36條規定:聘僱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外國人之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 十萬元以上。
二、外國分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五、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