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你有没有读过sej啦~~
华校的数量在马来西亚受到控制这是宪法来的~
就算民联执政中央还是 ...
[恶魔deSHIT 发表于 2012-9-4 03:46 PM 
人權促進協會:獨立53年‧大馬修憲
700次
2011-05-24 20:22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4日訊)馬來西亞獨立至今53年,期間修憲多達700次!
人權促進協會(PROHAM)主席丹斯里西蒙西本是於週二在針對《美國2010年國家人權報告――大馬篇》舉行的圓桌討論會上,作出這項揭露。
他指出,數據顯示,美國截至去年,在建國223年期間只修憲27次,新加坡建國至去年是45年,也只修憲5次。
他說,反觀馬來西亞於1957年至2010年的53年中修憲次數達700次,這顯示賦予在大馬憲法內的原意,似乎在漸漸的被削弱。
西蒙西本也是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前委員,他表示,儘管憲法賦予人馬來西亞民各種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可是,立法機構卻又立法箝制這些自由,使到這些自由受到諸多限制。
他舉例說,憲法闡明國人享有集會的自由,而1967年警察法令卻限制集會,包括在集會前必須先取得准證,結果是反對黨往往無法獲得集會准證,獲批的准證也會於最後一分鐘被撤銷。
他表示,憲法指國人享有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卻有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控制言論,則是另一個例子。西蒙西本表示,1999年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法令闡明,“人權”是指在聯邦憲法第二部份所賦予的基本自由,而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五條(人人有權享有國籍)卻沒有涵蓋在憲法的第二部份。(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