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多不可思議的!」以致至今的我都如此認為。
沒有人會相信的。一個踢了四年足球的孩子,突然間立志想要寫「小說」。我也經常帶著相當大的疑惑來回憶這段經歷。那年的我13。我可以毫無猶豫地說,在這以前我根本不知「小說」究竟是什麼一回事。
我並不是個從小就有閱讀習慣的孩子。我的童年,僅僅是與足球追逐而拼成的。除了足球,我最常做就是翹課。我討厭無謂的補習班。我並沒有想學好馬來語、英語、還是數學。比較於此,我更愛網咖裡的世界。那年是打C.S.的。我是如此痴迷於警匪間的鬥爭,以致後來的我的世界僅是由足球與「槍械」所交織成的。
奇怪的是我從來也沒讀過小說,卻在13歲那年寫下畢生的第一部「小說」。(當然,僅有我會認為那是小說)那是一段我和初戀的故事。
是的,我的初戀是12歲開始的。當然,也就12歲結束了。
這是一段很有趣的「故事」。但就是過分平凡了些,以致後來我甚是懷疑,那樣的開始與結束,究竟算不算是「我的初戀」? 她曾經給過我5封「情書」。相對地,我也必定是給了她5封「情書」。但後來我卻把其中的4封給燒了。僅僅留下了1封。
她是個很有意思的女孩。儘管在我看來,我很懷疑12歲的我能知道什麼是:愛。但那些都已經是不要緊的了。因為她確實改變了我。她一直叫我相信,相信除了寫情書,我甚是還有寫故事的天分。(當然,這也是我的自以為是罷了)
洋洋灑灑,我不能清楚記得我寫了什麼樣的故事。但13歲那年,我確實是寫了一段我的初戀故事。這是挺有意思的。就是至今回想起,也相當有味道。 但奇怪的是至今的我仍想不起,為什麼會將「故事」的篇名設為:《毓的愛》。
我是多麼努力地去回憶,但最終我還是選擇忘記。我不相信有什麼關乎於己,而又能不知道的。實在只是因為我們寧可忘記,也不願再去記得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