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昨天提呈《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一读。修正案在法令里新增114(A)条文。条文规定在网路上发表匿名言论者,一旦被鉴定为相关言论的最初发表者,就会被视为刊登该言论者,也因此必须对言论内容负责。
修正条文也规定,任何人的名字或照片一旦出现在任何刊物上,他又被指为这项刊物的拥有者、编辑、助编或管理者,有关人士就必须对刊物内容负责,除非有关人士能提出证明反驳。
修正条文也指出,所有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登记的注册者,若网路言论由他所转载,他也可被视为刊登有关言论者;同样的,如果言论是从某人的电脑传送上网,这人也会被视为刊登相关言论者,皆必须为言论内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