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墨

這兩天,一個19歲嬌弱小女生手上的手銬,成為朝野政黨和民間輿論的焦點。

由於職業關係,我曾有機會接觸手銬,試過被扣上鐵環的滋味。也許是心理因素,手銬特別冰冷和沉重,有人說它是官家之物,有“王氣",可以避邪,連鬼魂都不敢靠近。

手銬有一輪鋸齒,只能向內扣上,而且會越扣越緊,若沒有鑰匙是不可能掙脫的,若是胡亂掙扎還會被手銬磨傷皮膚。新式的手銬中間不是鐵鏈,而是兩環相連,被銬上之後無力反抗,雙手被反扣在背後更是動彈不得。

人們的印象中,只有罪大惡極或是具有危險性的犯人才須要扣上手銬;對善良的民眾來說,被扣上手銬是人生裡的一個恥辱、一種尚未審判便已被認定是罪人的標籤。

不過,根據警方的作業程序,不管你有沒有逃跑的意圖,只要受到正式逮捕,其中一個程序就是扣上手銬,就如電影中的警察告訴嫌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將可能成為呈堂證供",這句“米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也是程序。

警察法令和刑事程序法典賦予警察一定的權力,當然也有規範警員的行為,執法者不得逾矩。整本書這麼厚的條例,並不是每個警員都背得熟,也不一定事事遵守,否則辦案綁手綁腳,這是可以理解的。

警員也是人民,也有同理心和同情心,若是遇到一個重病或重傷的嫌犯,當然不是先扣上手銬宣讀“米蘭達警語",而是趕緊把嫌犯送院急救。

對於一個到警局自首的19歲小女生,警員必須宣告援引甚麼條文和行使逮捕行動,才能進行正式的盤問,這是必然程序,但是否有必要扣上手銬,則很明顯的是畫蛇添足。可是,警官抱著程序指南說,警員並沒有犯錯,而且很“溫和"只把女生的雙手扣在前面。

這種說法等於承認警員缺乏判斷的能力,只會照章行事,是十分危險的。例如,警員在特殊情況開鎗反擊持有危險武器的匪徒之前,必須先作出警告或向空鳴鎗,並且儘量向嫌犯的非致命部位開鎗,但若是匪徒已準備開火,難道警員還要向空鳴鎗?

辯解只會暴露更多窘態,警方趁著這個機會自我檢討,讓缺乏經驗的警員學習如何判斷和應對不同的案例,以後做得正確和更好。

同樣的,當局也應給予缺乏經驗和法律知識的集會平民一個機會,知道了甚麼事可以做、甚麼事不該做,以後的集會更加和平有序,警方也不必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