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前女秘书不满遭老板“欺负”,要她独自“冒险”到新山办公,为报复,她3年内失信公司130万元(390万令吉)。法官斥责,被告犯案理由“极为荒唐”。
被告林芬珠(译音),面对14项控状,当中指她在2010至2013年间,冒充218张支票上的公司或老板签名,并从中失信130万元。
案情显示,被告案发时在位于布业中心的该公司任职秘书,一直以来独自在公司处理业务。
在银行账目上“报小数”
被告因此趁机做坏,从2010年起便开始犯案,冒充公司及老板支票上的签名,以取得公司的款项,作为个人用途。
被告为掩人耳目,更制造假账,将银行账目上的款项数目“报小数”,还谎报款项都是用以支付信用卡费用。
庭上揭露,被告称公司老板时常滥用她的职务,常要她负责公司所有大小事,老板有一次还要求她独自到新山办公,使她感觉工作冒险。
被告称为报复老板才会犯案。
法官在下判时,指被告的罪行甚为严重,而她犯案的理由也极为荒唐,判被告服刑12年。
被告已偿还14万1920元(42万5760令吉)的失信款项,但其余的款项被告称已在马来西亚的赌场赌光。
新闻转载自:星洲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