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内安法令
“马来西亚内安法令”,又称“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简称“内安法令”(ISA)。此法令的前身为1948年紧急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其原来的功能是为了对付当时组织武装斗争和游击战的马来亚共产党员。由于当时马共多从事地下活动,英国殖民政府要收集证据对付他们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因此就实施内安法令,允许执法者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扣留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内安法令的宗旨是:“由于国内外,有大批人士已采取行动,并且威胁进一步行动:1.对人命和财物进行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同时也使到为数相当多的公民担忧这类有组织的暴力会发生;2.以不合法手段,设法改换马来西亚的合法政府,而这些行动危害到马来西亚的安全,国会认为有必要阻止或预防这类行动发生,所以,根据《宪法》第149条,通过了这项法令。”
目录
1 内安法令权限
2 立法历史背景
3 内安法令的变质
4 参考资料
内安法令权限
内安法令最大权限为不须经过审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扣留此人。根据内安法令第73条文,任何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的人,都可以被警方扣留达60天,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根据第8条文,在内政部长的授权下,犯人可以被继续延长扣留两年,每次两年届满的扣留期限又可无期限地更新或延续下去。而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者,也可以每两年一次向内安法令检讨局提出上诉,要求释放。
立法历史背景
1948年,马来亚共产党放弃了和平斗争,转而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进行游击战。英殖民统治者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颁布〈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实施了12年,至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不过此时马共的游击战争仍未结束。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1960年8月1日)〈内安法令〉就开始正式生效。1960年6月21日,当时的马来西亚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萨(Tun Abdul Razak Husain)曾在国会中表明,〈内安法令〉的通过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
内安法令的变质
70年代,马来西亚来自马共的威胁显著减少。70年代末期,内安法令的用途从对付马共分子延伸出去,主要目标是警方难以获取证据控上法庭判罪的犯罪分子,包括流氓和私会党员。初期遭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大多为伪造护照和身份证人士,以及不遵守回教中心的指南进行传教的回教团体,和一些激进的宗教主义者。随后,一些持异议的社会人士,也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其中在1987年的茅草行动中就有百余名政党领袖、华教人士、环保分子、社运分子以及宗教人士等等在内安法令下被捕,而在1999年的烈火莫熄运动中马来西亚前副首相和他的支持者亦是在内安法令下被捕。
2001年4月10日,拉惹柏特拉被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扣留52天,并在在2001年6月2日获释,扣留原因和当时副首相安华.依布拉欣有关。
2008年9月12日,拉惹柏特拉再次被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扣留,根据马来西亚内政部长赛哈密的说法,扣留原因是因为拉惹柏特拉屡劝不听,当局已经援引各种法令逮捕和调查他,但是拉惹柏特拉却依然故我,抵触种族关系紧张的底线。目前拉惹柏特拉已获保释,但行踪不明。
2008年9月12日,民主行动党议员郭素沁和《星洲日报》记者陈云清亦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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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采自:维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