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Chia 发表于 2011-7-31 11: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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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代价
与12岁以下女孩性交严厉强奸可监30年
2007-05-09 20:10
星洲日报‧2007.05.09
(吉隆坡讯)2006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376(2)(e)条文阐明,与12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女性同意与否,皆被视为“严厉强奸”(
aggravated rape),涉及者面对最少5年或不超过30年监禁
兼鞭笞。
2006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將强奸分为“普通强奸”和“严厉强奸”,前者是延续旧有法典的376条文,刑罚是监禁高达20年兼鞭笞,没有最低监禁设限,而“严厉强奸”的刑罚比普通强奸条文来得严峻,即最少5年或不超过30年监禁兼鞭笞。
无论该女性同意与否
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行为
皆属於强奸,
不过,与12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女性同意与否,以及在未得到16岁女性同意下发生性关系,皆被视为“严厉强奸”。
“严厉强奸”条文的出现,目的是要加强保护未成年女性。
7行为属“严厉强奸”
2006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中376(2)(a)至(g)条文,列出7项属於“严厉强奸”的行为,包括:当一个男人自持他的权位比女人更高,或因他与她之间的专业关系,或因她对他的信任,而导致该名女性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也可被控“严厉强奸”罪。
其实这也是针对目前经常发生一些宗教司或“神棍”以治病或驱霉运为由,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事件。
法案376(3)阐明强奸有亲属关系的女性的乱伦行为者,將面对最高30年监禁兼鞭笞10下。
强奸致死受害者死刑
在强奸或企图强奸时致死受害者將有会被判处“极刑”,即死刑,或最少15年或最高30年监禁,兼鞭笞10下。
財政部政务次长拿督希尔米代表首相署提呈此法案一读。这项法案是由国会检討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特选委员会经过2年的研討才修订完成。
实际上此法案已经在去年获得上下议院通过,而且得到国家元首批准,但根据今年3月5日的宪报,在宪报上公佈和生效的只是法典內有关恐佈活动的部份。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於今年4月10日指首相署要將该法案交给总检察署,作进一步的修改。
星洲日报‧20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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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强奸】
专家将发生在彼此熟悉的男性和女性之间,没有明显暴力伤害的强奸称为“普通”强奸(simple rape)。
这种强奸案也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所以称为普通强奸,主要是因为强奸犯通常不会使用武器威迫或暴力殴打受害者。将强奸案视为与性无关的暴力行为,往往会增加讼诉的难度。
大马是1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