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租一间房间跟妹妹一起住的,但给了抵押及租金共 rm1740.00 后,妹妹才说公司要把它调职去另一间分行(要是坚持住下每天要多费堵车时间跟精神还有过路费)而我一个人也负担不起,所以隔一天我就跟新房东说,对不起!我不能向您租这房间了,因为我实在负担不起,那知道她不肯退回钱给我,我怎么求他,他都不肯退,请问我有权利拿回这些钱吗?
1。我们没白纸黑字合约上的协议,只是手机上说说而已,这样也成效吗?
2。5月多我付了他钱,但是7月才能入住的,因为旧房客住到六月满,才搬走,这样我算毁约吗?
3。他说他为了答应租给我,而他推了三四个要跟他租房的房客,说是我的错所以抵押跟租金当作赔赏,
是这样的吗??
求求各位有谁懂得法律的大大,帮帮我好吗? 我真的不能要回哪些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