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HR Dept 的高手请指教 。

有位同事工作不够一年,但签了Appoinment Letter 要工作1年 (1st Jan 2014 - 31 Dec 2014) , 但是他工作到7月尾而已, 他也不要继续上班了。

要问问 (暂时想到的问题) :

1. 那位同事要赔偿公司吗 ?
2. 如果那同事坚决不赔偿公司,公司能采取什么行动或法律行动?
2. Appointment Letter 上的条律能做为证据吗?
3. Appointment Letter 需要什么格式才能作为法律上的追究吗?


希望各位 HR Dept 的高手请指教 。

谢谢